阿克苏地区:河湖保护有“双保险”
来源:石榴云/新疆法制报   发布时间: 2023-03-24 17:37:07  作者:张秀

3月17日,阿克苏地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蒋涛翻开日历,看到标注的重点日期后,他拨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(以下简称阿克苏检察分院)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宋晓玲的电话:“最近有空吗?想邀请你们实地考察,看看河道非法采砂现场生态环境修复情况。”

2021年春,新和县居民张某某在某河道非法采砂,对水系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,负有管辖权的沙雅县水利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,并要求其恢复原状。接受行政处罚后,张某某回填了非法采砂坑,但村级河长发现,张某某在距河道40米左右的位置又非法采砂。

阿克苏地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健表示,该河道是沙雅县农业灌溉主要水源,河道受损可能产生汛期决堤的风险。鉴于此,他们向阿克苏检察分院共享了办案信息。

之后,双方多次会商认定违法事实,明确法律适用,讨论案件难点,研究办案策略。作为阿克苏检察分院的特邀检察官助理,蒋涛先后4次与检察官前往案件现场,共同督促张某某停止非法采砂,并对河道进行修复。

“河(湖)长给检察官提供水文情况等专业意见,检察官为我们提供法律意见,双方有效联动、协作办案,能有效破解生态修复难题。”在蒋涛看来,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作,让行政执法更有底气。

除了协同办案,河(湖)长和检察官还共同巡河,研讨、解决发现的问题。此外,部分检察机关检察长担任河(湖)长,为保护河湖上好法治、行政“双保险”。

2022年5月,在一次协同巡查时,河(湖)长和检察官发现,乌什县某村村民为出行方便,搭建了两架木桥。私自建桥不符合河道防洪要求,但拆除木桥必然会影响村民生活。两者如何平衡?

在检察官的建议下,水利部门复核后认为木桥不会影响行洪,决定保留木桥,同时建议村委会加固木桥。“检察官和我们的职责不同,但目的相同。”刘健对该案的处理结果很满意。

2021年,阿克苏检察分院与阿克苏地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“河(湖)长+检察长”协作机制以来,共办理水源地保护案件16件,水资源管理、水生态修复领域发现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、侵害国有财产、危害公共安全公益诉讼案件89件,违法取水、违法建设、排污等造成水资源破坏、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76件,通过办案共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67公里,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积38亩。

责任编辑:吴幸子